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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admin 时间:2016-10-03
在法治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兼顾安全防范与个人隐私的保护,已成社会治理的法治共识。
9月19日,《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送审稿)》在广东省法制办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对个人隐私保护作出明晰阐述,拟规定:禁止在旅馆客房、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
此前,辽宁、湖北、成都等地,都通过地方立法,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不难看出,在法治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兼顾安全防范与个人隐私的保护,已成社会治理的法治共识。
现代社会的安全防范一直是绕不开的难题,离不开信息技术的强力支撑。监控系统基于大数据的运用,毋庸置疑地应是公共安全防范选择的理想载体之一。这对助力公共安全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发现危害公共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蛛丝马迹、确保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坚如磐石,均有其他手段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然而,如同硬币具有两面性一样,监控系统也不例外地利弊皆存。在现实生活中,监控系统采集到的个人隐私信息被随意泄露的现象并不鲜见。也正是因为存在的可能侵犯个人隐私之弊端,监控系统的安装与使用历来备受争议,其安全防范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兼顾也一直成为需要破解的难题。因为存在的弊端而因噎废食、放弃监控系统的安装与使用固然不可取,但忽视其对个人隐私的侵犯而置之不理,则是本末倒置的极端做法。解决之道,就是要在二者之间实现平衡兼顾。基于这种考量,近年来,不少地方在监控系统的安装与使用过程中,都严格控制范围,尽可能减少和防止监控系统对个人隐私的不法侵犯。这种严格界定范围的做法,显然是必要的。
不过,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监控系统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其安装和使用的范围不当仅是其中的一个因素,更多的还涉及到监控系统所采集的个人隐私信息的规范化管理。目前,不少地方都明确规定该项管理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但鲜有对管理者责任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就不可避免地致使个人隐私信息被泄露的可能性增加。
同时,更要清楚地看到,随着监控系统的安装场所日益扩大,公安机关的监管难免鞭长莫及。这就要求在立法时,必须精细地对管理者的管理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并对公民个人隐私遭侵犯后的程序救济、纠纷解决和侵权责任承担等作出具体规定,才能让失责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从而在源头上扎紧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篱笆”。如此,监控系统的安装与使用才能真正实现安全防范与隐私保护的平衡兼顾,从而*大限度地充分利用公共资源,保障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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